040 在没有确定商业继承人的情况下,能适用出租商业用住宅土地的特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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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0年的税制改正,属于出租商业用住宅土地的,为了
享受50%的评价减额,有必要满足商业继承、所有及商业的继续
这3个条件。但是,根据情况,在从继承开始时到审告期限之间,
有时还没有确定商业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能适用出租商业用
住宅土地的特例吗?
根据国税机关,即使在还没有确定商业继承人的情况下,在申
报遗产税时,提出「申报期限后3年之内的分期预计书」,3年之内
分期的话,就能适用出租商业用住宅土地的特例。
属于这种情况的,有必要加以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