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 关于实施有关披露租赁等不动产市价等的会计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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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8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基准第20号[有关披露租赁等不动产市价等的会计基准]及企业会计基准适用指南第23号[有关披露租赁等不动产市价等的会计基准的适用指南],并且原则上,从2010年3月31日以后终止的经营年度开始适用。
此会计基准的制定宗旨是,关于租赁等不动产,试图收敛与国际会计基准IFRS的差异。在此会计基准下,租赁等不动产是以获得租赁收益或者资本收益为目的而持有的不动产,以与从来一样的原价为基础来评价资产负债表的记录金额的同时,还要求对市价信息进行注解。
关于租赁等不动产的范围,为了自己的事业经营而拥有的宾馆等,不属于租赁等不动产,但闲置不动产和以小时为单位出租的停车场等,属于租赁等不动产。
而且,所注解的市价是以可观察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在市场价格是不可观察的情况下,也承认用合理计算出来的价额来注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