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3 避税天国税制的适用除外基准的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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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的文章写的是关于避税天国税制、触发税率和保有比率的再审。这次,说一下对属于特定外国子公司等情况的适用除外规定的改正。
在避税天国税制的适用除外基准之中,对事业基准和非关联者基准进行了再审。关于事业基准,至今为止,股票等的持有不是适用除外。但是,控股公司持有的被控股公司的股票是被除外的。
还有,关于非关联者基准,以批发业为主的控股公司和其被控股公司之间的交易是不被作为关联者交易的。因此,事业持股公司或物流控股公司是避税天国税制的对象外,预计海外进出将会变得活跃。此项改正从外国子公司的2010年4月1日以后开始的事业年度起被适用。